在1998年之前,排球比赛的 每局得分为15分。具体规则如下:
发球得分制:
比赛采用发球得分制,即只有在本方发球的情况下才可得分,接发球一方获胜也可得分。
每局比赛时间:
前四局每局比赛时间为25分,若出现24平或14平时,需要继续比赛至某队领先2分才能取胜。
五局三胜制:
比赛采用五局三胜制,前四局每局先得25分者为胜,第五局先得15分者为胜。
这些规则在1998年10月28日由国际排联(FIVB)进行了修改,改为每球得分制,但比赛局数和决胜局的得分规则保持不变。
在1998年之前,排球比赛的 每局得分为15分。具体规则如下:
比赛采用发球得分制,即只有在本方发球的情况下才可得分,接发球一方获胜也可得分。
前四局每局比赛时间为25分,若出现24平或14平时,需要继续比赛至某队领先2分才能取胜。
比赛采用五局三胜制,前四局每局先得25分者为胜,第五局先得15分者为胜。
这些规则在1998年10月28日由国际排联(FIVB)进行了修改,改为每球得分制,但比赛局数和决胜局的得分规则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