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宁因犯有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人民币1亿元,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丁宁是“e租宝”这一非法集资案件的创始人,该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影响恶劣,丁宁的犯罪行为包括通过其建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此外,丁宁还将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包括赠予妻子、情人和员工等。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查明,丁宁等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因此依法作出了上述严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