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最多可以减刑二年半。具体减刑幅度需要根据犯罪分子的在监狱中的表现、是否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是否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等因素来决定。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其中,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为:
1.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 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因此,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最多可以减刑至原判刑期的一半,即二年半。但具体减刑情况还需根据法院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