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最多可减刑两年半。具体减刑幅度需要根据罪犯在监狱内的表现进行评定,并且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因此,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表现良好,有可能获得最多两年的减刑,但减刑后的实际服刑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即两年半。